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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理操作标准

时间:2015-09-30 08:50:55  来源:  作者: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操作标准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1〕23号)

文件内容:“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的登记、发放及相关统计工作”。

二、适用范围

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主就业劳动者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

三、窗口职责

负责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政策咨询;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受理、审核、办理(不合格的说明原因,做退回处理);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四、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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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一)就业登记证的申办程序

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持以下资料到户籍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就业登记:

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②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提供合法居住证明(居住证明需6个月以上);

③二寸免冠彩照(2张);

④自主创业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

⑤《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二)失业登记证的申办程序

符合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持以下资料到户籍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失业登记:

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②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提供合法居住证明;

③二寸免冠彩照(2张);

④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提交毕业证(肄业证)和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的无业证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交复转证明;被征地农民提交被征地证明;

⑤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失业的提交在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证明及有关失业证明;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

⑥《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六、办理核发时限及依据

1.办理核发时限:受理劳动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

2.依据:《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1〕23号),具体内容:“第二十一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受理劳动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七、办理地址

1、智慧鹤壁二楼淇滨区人社局窗口。

联系电话:0392-3356025

2、九州路办事处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0392-3223022

3、黎阳路办事处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0392-3305079

 

附件: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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