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操作标准
一、事项名称:
举办实施初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设立依据:
《鹤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与管理办法(试行)》(鹤人社职业[2011]13号)
文件内容:“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或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举办一年以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活动。
四、受理地点:
华夏南路淇滨区政府525房间
五、窗口职责:
负责发放相关申报资料和相关咨询工作。
六、工作程序
七、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一般履行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申办报告》一份;
2.来源、产权、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一份。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5.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7.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8.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9.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10.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11.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
12.校长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上岗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3.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书。
14.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15.职业指导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6.教学人员名册、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17.举办者非本地户口的,还需提供举办地社会组织或有举办地户口的个人的担保证明。
18.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八、法定时限及依据: 30个 工作日
原承诺时限: 30个 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 30个 工作日
依据: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鹤壁市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具体内容:“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是否批准的意见”。
九、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0392-3356025
监督电话:0392-3356900
附件:1.鹤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与管理办法(鹤人社职业〔2011〕13号)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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