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鹤政〔2006〕3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鹤政〔2012〕11号)和《鹤壁市淇滨区城中村改造办法》(淇滨政〔2011〕13号)规定,结合牛庄社区(村)实际,制订本搬迁安置方案:
一、住房安置对象:
1、在本社区(村)居住五年以上,生产、生活以本社区(村)为主,并履行村民义务;
2、有合法的宅基地房屋;
3、有本社区(村)户口;
4、有责任田。
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本社区(村)自然增长的人口享受村民待遇。
二、住房安置面积:
1、享受村民安置待遇人员每人安置40㎡住房,其中30㎡为安置价,420元/㎡,10㎡为成本价,1200元/㎡;户型内超面积部分,每人可购买不超过5㎡,按市场价3000元/㎡结算。(旧房拆迁按鹤政【2006】3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的,安置价按照295元/㎡,成本价1200元/㎡,市场价2200元/㎡)。
2、每个拆迁安置户原则上在应享受的安置面积内进行挑房,如挑房剩余面积<40㎡的,不再进行挑房,以市场价货币结算(结算方式:市场价-成本价=结算剩余成本价面积价格;市场价-安置价=结算剩余安置价面积价格)。
3、每人40㎡安置房面积可以在父母子女和亲兄弟之间调剂,每个搬迁安置对象5㎡市场价(3000元/㎡)面积不能调剂。
4、有合法宅基房屋的全家在外人员,按一处宅基地解决一套住房的原则进行安置,安置面积不超过90㎡,按成本价(1200元/㎡)结算,每户可享受户型内5㎡市场价面积。挑选房屋时,必须本人携带身份证亲自来挑房。
5、夫妻一方符合村民条件,另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正式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无论户口是否在本村,均享受20㎡的成本价住房,其户口不在本村的未婚子女,可享受每人20㎡的成本价住房;夫妻一方享受村民安置待遇,另一方户口不在本村的无业人员或下岗职工,可享受40㎡的成本价住房,其户口不在本村的未婚子女,可享受每人20㎡的成本价住房。
三、挑房顺序的确定:
(1)有多处房产的拆迁户,以最后一处房屋拆迁验收合格证为依据确定挑房顺序号。
(2)领取的旧房及附着物拆除验收合格证顺序号就是挑选住房顺序号。如果多户同时拆迁完毕,且验收合格的,视为同一顺序号,然后再采用抓阄的办法确定挑房顺序。具体程序是:第一步以抓阄的方法产生抓阄的先后顺序号;第二步按照第一步产生的抓阄先后顺序,再次抓阄产生挑房顺序号。
(3)朝歌路、华夏南路和高铁广场拆迁户在限定楼房范围内挑选房屋。
四、搬家补助费按照鹤政〔2012〕11号文件规定的,以四口人为标准,每户490元,每增加一口人增加120元。
五、旧房资产依据2008年11月对牛庄社区(村)房屋丈量和附着物核查、各户确认的数据为准。
六、拆迁户旧房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在鹤政〔2012〕11号文件执行前拆迁的(高铁广场、朝歌路、华夏南路等征地项目)拆迁户,按照鹤政〔2006〕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在鹤政〔2012〕11号文件执行后拆迁的(2013年4月份整村拆迁)拆迁户,按照鹤政〔2012〕1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户型分为60㎡、80㎡、90㎡、120㎡、140㎡五种户型,房款结算以房管局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八、对拆迁安置人口进行张榜公示,拆迁安置户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人口变动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的,视为放弃。
九、拆迁安置人口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二O一七年3月31日 24:00 时,之后新增人口不再增加,减少人口也不再减去。
十、根据农村风俗习惯,年龄在18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的男孩结婚典礼的,在社区(村)里举行过结婚仪式,经牛庄社区(村)两委调查确认、现金补交清预算外房屋差价款后,住宅房分配时女方可享受一人份的村民待遇;男方年龄不满18周岁典礼的,女方一律不能参与分房。具体缴纳预算外房屋差价款的标准如下(出生时间按人口截止日满计算):
男方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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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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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预算外房屋
差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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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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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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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预算外房屋差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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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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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 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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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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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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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
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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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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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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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 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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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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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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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 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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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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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凡是2008年11月房屋丈量前抱养的小孩,户口迁入本社区(村)且在社区(村)里长期居住的,享受村(居)民待遇;凡是2008年11月房屋丈量后抱养的小孩,必须有合法的收养证,经上级有关部门核实后,方可享受村(居)民待遇。否则,一律不予承认。
十二、为躲避计划生育隐藏的子女和没有纳入长江路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的出生人口,必须配合进行调查,并经具有法律资质的鉴定机关鉴定,情况属实后,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到位,方可享受村(居)民待遇。鉴定过程由办事处干部和社区干部全程陪同,否则一律不予承认。
十三、已享受村(居)民待遇的男方于2013年4月整村拆迁前再婚的,结婚证经上级有关部门核实后,其配偶方可享受村(居)民待遇,再婚所娶配偶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可享受村(居)民待遇。2013年4月整村拆迁后再婚的,前妻和再婚所娶妻子只能有一人享受村民待遇,具体由男方确定。男方身边已有子女享受村(居)民待遇的,再婚所娶配偶的子女不再享受村(居)民待遇;男方身边无子女享受村(居)民待遇的,只允许再婚所娶配偶的一个未满18周岁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享受村(居)民待遇。
十四、男到女家落户(女方家无男孩),且有公正协议的,本人、配偶和子女可享受村民待遇(姊妹数人的只照顾其中一人)。
十五、已出嫁的闺女户籍仍在本社区(村)的、出嫁后户籍又迁回本村的不属于安置对象;已出嫁的闺女户籍仍在本村、2008年房屋丈量时登记有一处合法宅基地房屋且在本村居住5年以上的,可享受房产户90㎡成本价(1200元/㎡)待遇。
十六、本社区(村)的媳妇因丧偶、离婚等原因又另嫁外村生活居住的,不享受分房待遇。
十七、本社区(村)的媳妇因丧偶,在2013年4月整村拆迁前再婚的,男方到女方居住落户且与公婆签订赡养协议的,享受村(居)民待遇。
十八、双男孩、多男孩家庭中18周岁以下的男孩,除每人享受40㎡安置房面积外,可以3000元/㎡的价格再购买20㎡住房。
十九、拆迁补偿款不直接发放村民,与住房价款折抵计算,多退少补。
二十、楼层不分差价,村(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交清住房差价款,凭缴款凭证领取钥匙
住房差价款的计算:
1、住房安置价为420元/㎡(295元/㎡),成本价为1200元/㎡,市场价3000元/㎡(2200元/㎡)。
2、住房价款=安置价×安置价面积+成本价×成本价面积+市场价×市场价面积
3、住房差价款=住房价款—(旧房及附着物补偿款+搬家补助费)
二十一、地下室和地下车位分配方案由牛庄村研究确定。
二十二、牛庄社区(村)全体村(居)民安置完毕后再进行商业房分配。
二十三、依法处置
1、搬迁安置户应如实提供个人相关材料,一律进行公示确认。对弄虚作假、套取房产者,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搬迁安置工作人员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照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对在搬迁安置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搬迁工作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四、其他人员及特殊情况,经村两委核查后,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或“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二十五、本安置方案的解释权归长江路办事处牛庄社区(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二十六、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牛庄社区(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二O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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