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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壁鹤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18-05-30 11:15:44  来源:  作者:

 

审批意见                   鹤淇滨环监表(2018)5号


关于《鹤壁鹤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鹤壁鹤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中南金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鹤壁鹤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淇滨区发改委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17-410611-41-03-026192、淇滨区金山办事处出具的的规划证明、工业用地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审批表 等相关材料均已收悉,该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事项在淇滨区政府网站公示期已满。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办事处东柴厂村北,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5333.36㎡。主要设备有:鄂式破碎机1台、筛选机1台、雷蒙磨4台、分选机4台、提升机2台。生产工艺:外购原料-加料-破碎-筛选-给料-粉磨-分选-提升-储存-装车。该项目将形成年产10万吨环保脱硫碳酸钙的生产线。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规定。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咨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以及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同意《报告表》提出的该项目施工期间采取的各项防污措施,本项目施工阶段中场地平整、基础工程及主体施工阶段产生的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生产废水、生活废水应按《报告表》提出的方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2.废气。厂区道路出口设置车辆喷淋和清洗平台,施工现场全封闭围挡,厂区洒水抑尘、对料场及时遮盖。生产厂区地面全部硬化,生产物料密闭存储。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各工段严格按《报告表》提出的治理方案配备环保设施,工艺废气处理按《报告表》中确定的相应排气高度外排,确保各工段有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的要求


3.粉尘。粉料仓仓顶应设置布袋除尘器,对产生的粉尘进行处理,处理后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

4.噪声。合理布局各噪音设备,采用低噪声型设备、墙壁阻隔、距离衰减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控制在昼间60db以下,夜间50db以下。严格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固体废弃物。废弃物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严格管理,妥善处置,防治二次污染。员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必须做到日产日清。

6.营运期间,严格除尘设备的日常监管、维护,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除尘设备正常运行,粉尘达标排放。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该项目如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淇滨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项目实施期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淇滨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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